本报讯(记者 谷嫦瑜)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临渭、韩城、高新、大荔、华县、潼关、合阳、澄城、蒲城等9县(市、区)将逐步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9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启动试点,参保率达到应参保居民的70%,2010年底前达到应保尽保。
办法鼓励参保居民首诊在社区,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通过优惠政策,引导参保居民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此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
办法规定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城镇非从业居民按照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50元。享受低保的城镇非从业居民、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9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全额给予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每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为缴费期,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保障住院医疗和门诊大病、特殊慢性病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