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在佳名烟名酒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的向倩诉被申请人(陕西在佳名烟名酒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渭临劳人仲案字〔2025〕191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的《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庭审辩论终结前,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现定于2026年3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渭南市临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渭南市临渭区行政中心11号楼603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渭南市临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