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运转质量和效率,提升政府机关行政效能,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文原则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公文版式,做到版头、主体、版记等要素齐全。公文中的字体和字号如无特殊说明的,标题一般用2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正文中一级标题用3号黑体字、二级标题用3号楷体字、三级标题用3号仿宋体字加粗,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发文机关名称要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二)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主要领导因故未能签文,须说明原因,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以正式文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政务组。各街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不得以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和企业等名义越级向区政府呈报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签字、白头文件、便函等代替,且成文日期距收文日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三)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各单位不得将公文直接呈报区政府领导。
(四)各街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公司报送区政府的请示和报告类公文要严格区分。请示要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或建议事项。请示、报告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并在文尾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杂及重大事项可使用意见文种报送。
(五)需以区政府名义报请上级机关批示或协调的,报请单位应事先与上级相关部门衔接沟通,坚决杜绝文件倒流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公文的现象。
(六)凡涉及机构编制、招录工作人员、经费预算等事项的文件,报请单位应先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后呈报区政府审定。
(七)临时机构(含联席会议)安排工作一般应以会议纪要或函的形式发送各成员单位;涉及重大问题的,需向区政府请示、报告,由临时机构办公室所在单位代章。
(八)各街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即在接报突发事件半小时内将事件相关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情况复杂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材料。坚决杜绝突发事件信息的迟报、漏报或“倒流”现象。
二、收文办理
(一)公文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按相关程序和规定签收,注明签收时间,并详细记载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内容,做到来文即收即办。
(二)初审登记。各街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公司报送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机要室应当对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急缓或时限要求等进行初审。上级机关及其部门、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来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室根据来文内容及时限要求等情况,区分特急件、急件、一般件、传阅件。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拟办批转。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呈送区政府领导阅知。批办性公文应当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按照程序经区政府领导批示后办理。
(1)区长签批的收文类别:
1.资金件;
2.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区长工作的重要收文;
3.涉及中央、省、市领导讲话批示、重大事项、重点项目、目标责任考核、生态环境保护、各类反馈问题及督查通报、人事任免等重要文件。
4.各街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公司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报告等;
5.区财政局编制的财政总决算报表、有关专项决算报表;
6.区长直接交办的其他事项。
(2)区政府收文签批流程:
1.非资金件:
区长签批文件流程:区政府办公室机要室收文登记→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建议→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区长→转由相关单位具体办理。重大或紧急文件,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可直接由区长签批。
副区长签批文件流程:区政府办公室机要室收文登记→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建议→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转由相关单位具体办理。
2.资金件:区政府办公室机要室收文登记→区政府办主任提出拟办建议→区政府相关领导签批→财政局具体执行(或转财政局核提意见后再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签批)。
(四)收文办理时限。
(1)区政府办公室机要室收文登记时限:特急件即收即登,急件半小时以内,一般件1小时以内,传阅件2小时以内;
(2)区政府办公室领导拟办及审阅时限:特急件半小时以内,急件1小时以内,一般办件2个小时以内,传阅件4小时以内;
(3)区政府领导审批时限:特急件1小时以内,急件4小时以内,一般办件1个工作日以内,传阅件2个工作日以内;
(4)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特急文件,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所有经手和审批人员即收即办,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办理。除正常办理电子公文系统上的文件外,省级、市级、区委及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须第一时间进行办理。
(5)催办。在公文流转过程中,区政府办公室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及时查看领导批示意见,对无明确批示意见的,应及时反馈领导重新审批;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批示的,应及时提醒区级领导审批,一般件每周催办一次。紧急或有时限要求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跟踪催办。
(五)承办落实。
(1)对于中央、省、市下发的或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等印发的阅知性文件,需要办理的应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经区政府领导批示,并传达至相关单位办理。
(2)对于区政府领导批示意见,区政府办公室应第一时间传送交办相关单位办理,并如实登记传送时间和接收单位人员,避免影响工作时效。
(3)各街镇,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直属公司收到区政府领导批示件,急件必须在2小时内办结,一般件在一周之内按时办结。
(4)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办结的文件,牵头部门须向区政府书面说明并提出办结时限建议。
(5)经区政府领导批示后,需以区政府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牵头单位代区政府起草并报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组按公文签发程序运转。
(六)其他收文。上级设立的协调议事机构印发主送区政府的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处理。上级协调议事机构印发主送区级对应协调议事机构或所属办公室的文件,由区级协调议事机构所属办公室负责收文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报经区政府相关领导阅批后,做好协调督促落实。
三、发文办理
(一)发文原则。
(1)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凡可由部门行文的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可由区政府办公室行文的不以区政府名义行文。凡属区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的工作,一律由部门行文或相关部门联合行文。联合发文,可根据职责互相行文或各部门在街镇有对应业务站所等单位的可以行文。部门公文有涉及其他机关、部门职权范围的,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区政府批准、同意,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2)区政府各部门报请区政府批转的文件,可由区政府批转;也可由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办公室转发;根据文件内容,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街镇正式行文,确需正式行文的经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冠以“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发文。
(3)市政府各部门的来文,原则上由区级对口部门发文贯彻;如系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原则上由对口区级部门联合行文。
(4)对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各街镇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并根据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相应的措施和实施办法。在无具体措施和实施意见前,区政府不再行文。
(5)经区政府批准成立的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其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时,原则上由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报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委员会主任同意后自行发文调整。
(二)拟稿。各街镇、各部门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按照“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由各牵头主办单位负责,严格按照文件制发的要求和规定起草文件,经单位主要领导在公文签发卡签字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组。
(三)征求意见。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涉及多个单位职能职责的,牵头主办单位应征求涉及单位的意见,修改完善并经涉及单位主要领导在公文签发卡签字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组。牵头主办单位在征求街镇、部门之间意见或会签文件时,涉及的相关单位有意见的需签署修改意见。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牵头主办单位无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的,不得将草拟文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四)合法性审查。属规范性文件的,应按程序经区司法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组。各部门需转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材料,应按照要求报送法律顾问审查意见及相关参考文件资料,原则上区司法局应在7至1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审查意见,急件、特殊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由区政府办公室确定合理的反馈时限。需要补充完善材料的,主办单位和涉及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补充材料。
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由各牵头部门自行评估,经区市场监管局审查后,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审核流转。
(1)区政府办综合组同志按照“谁联系、谁审核”的原则,对各单位报送的文件代拟稿进行审核,重点对发文必要性、内容真实性和数据准确性,行文方式是否妥当,代拟稿是否经过协商、会签,附件是否齐全,语言文字是否规范,合法性是否审查等进行审核,并就适用文种、发文范围、文件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信息公开等提出建议,按程序报签。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2)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重要文稿行文、政策法律、内容、文字、体例格式等进行全面审核把关,重点把好法律关、政策关。对公文中的复杂、重要事项,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发文要求的作退文处理。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送区政府相关领导审签。领导签发后不得在内容上进行改动,确需改动的应经签发文件领导同意。
(3)区政府发文的签发。
1.区长签发文件类别:
①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及以上机关的请示、重要事项的报告;
②以区政府名义向区委报送的文件等相关材料、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的议案,向区政协通报工作情况的材料;
③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④区政府党组文件;
⑤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制发的凡涉及资金、人事、编制、目标考核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公文;
⑥区委、区政府联合制发的公文;
⑦需街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
⑧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区长工作的重要文件;
⑨以区政府名义向中央、省、市出具的项目建设承诺函,涉及财政配套资金、土地及相关政策的;
⑩上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⑪区长直接交办的其它事项。
2.区长签发文件流程:主办单位拟稿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含会签)→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组联系该项工作的人员校核→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区长审签→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审签→区长签发。
(4)区政府办公室发文的签发。
1.属于区政府授权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对街镇、区政府各部门安排布置工作和转发区政府职能部门公文的文件。
签发文件流程:主办单位拟稿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含部门会签)→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组联系该项工作的人员校核→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区长审签→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审签。
2.属于区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文件,由有关组室起草文稿,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签发。
(5)凡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区政府部门牵头草拟,以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的文件,按程序经区政府领导审签后,报区委领导审签。
(六)办理时限。
(1)一般文稿,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组和办公室领导审核在1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区政府领导审签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2)重要文稿,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组和办公室领导审核在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区政府领导审签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3)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的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组;个别有重大修改的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组。
(4)特殊文稿和紧急文稿必须随到随签,即收即办;
(5)区政府领导审签文稿,可以实行代签制,即:需区长审签的文稿,若区长因公外出不能及时审签,经区政府办公室领导电话请示后送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代签;需分管副区长审签的文稿,分管副区长因公外出不能及时审签,由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组联系的同志电话请示分管副区长后先行办理再完善补签程序。
(七)公文印制。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已经签批的,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对复核后的公文,由牵头主办单位持审签稿,在区政府办公室机要室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属于全区性下发文件由牵头单位按照格式印制样稿,经区政府办公室机要室与公文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对公文的文字、排版格式等进行校稿无误后印制。属于上报类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主送单位。
四、公文退回
凡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呈报单位要从严审核把关,做到体例格式规范、内容准确无误和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洁。区政府办公室将对各单位上报的公文严格审核把关,凡不符合公文文稿格式、拟制程序、行文规则和发文规格要求,以及经审核不宜发文或不符合要求和不按程序报送签批的公文,一律予以退回。
五、督查问效
对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和区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各街镇、各部门要建立承办台账,逐件落实,按时办结,及时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回复领导批示件时,应在文件中附批示件。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跟踪督办,未按期办结的按照《区政府督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公文公开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者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由起草单位在公文签发印制后3个工作日内将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稿、征求意见结果稿以及正式文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经审核后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可公开文件,由该部门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各自区域版块公开。
七、档案管理
(一)会议资料归档。区政府党组、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全体会、区长办公会、重要会议以及专题会议的原始记录、会议资料,由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组负责保存,在每年年初将上年度的资料移交区政府办公室政务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二)公文归案。收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室保存,在每年年初将上年度保管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后交由档案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在完善审签程序、印制、盖章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文件底稿及公文原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室收集、保存,一年进行一次集中组织整理(立卷)、归档。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
(三)保密管理。涉密公文,一律在涉密计算机上制作,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文印室印制,由机要室按批准的范围发送,严格履行文件领取登记签字手续。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确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规范密级公文管理,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回收处理,个人不得私自拍照、复印、销毁、留存、处置。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四)加强管理。区政府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档案归档收集、整理、装订、录入、存储、保管和查阅等工作,严格审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确保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建档后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如需查阅档案应当履行查阅手续,进行登记记录。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利用活动及时跟踪和监督。